資格限制: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
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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